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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向县政府报告或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 (1)县级财政预算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策。 (4)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以及国有投资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有关部门和企业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6)县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的财务收支。 (7)县重点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8)与国际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9)县直有关部门及县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长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 常委会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全县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电话:0351-5322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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