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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山西省信访条例》、《山西省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市辖区内常驻人口和未来暂住人口及未来投资企业及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执行本规定同时也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山西省信访条例》、《山西省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五条 太原市信访局及十县(市、区)信访局为市县两级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市信访工作领导组的统一安排,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专职信访机构按职责权限负责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并向信访人做出答复;承办同级或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并将结果报告或回复转办机关;向同级或下级转办或交办有关信访事项。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领导责任人,信访部门为直接责任单位,信访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各县(市、区)、及县(处)以上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设信访机构,县(处)以下的职能单位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人或兼职负责信访工作。

第九条 市县两级信访局负责对市县两级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和重大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十条 市县两级信访局结本地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提供信访信息;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本级或下级信访工作,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组织培训信访工作人员,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事项和事宜。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访人是指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太原市常驻人口、未来暂住人口、未来投资企业及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应就地向依法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党政机关及部门、单位提出以下信访事项: 1、对党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控告、检举党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3、申诉、控告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4、提出要求答复或解决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尽以下义务:
1、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2、应当遵守信访秩序、爱护公共财物;
3、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4、不得散发、张贴信访材料;
5、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机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6、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四条 信访人可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控告和检举以及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五条 上访人要到指定的部门和单位反映情况,不得越级上访。

第十六条 如反映多人意见的集体上访,应当推选不得超过5人的代表,持上访人签名书,按照程序上访。

第十七条 信访人凡是违反第十二条?? 款到?? 款的要进行批评;凡是违反第十二条?? 款到?? 款的要进行教育;凡是违反第十二条?? 款到?? 款的要进行治安处罚。

第十八条 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和其他有法律、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问题按法律、法规处理,不属于法律、法规范围的,有各级、各部门负责受理。

第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各级各部门的信访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或来访受理。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信访局负责甄别信访人的信访问题属于哪个部门或哪个单位的管辖范围,并引导信访上到有权做出处理意见的单位信访。

第二十一条 受理部门对信访人的书面材料要认真阅看,耐心听取上访人的陈述,并填写《太原市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登记卡》,注明来访人姓名、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受理单位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最初接待信访的工作人员,对重大的信访问题要报请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交办或转办,并告知信访人,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当立即交办或转办。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持直接受理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初次越级上访人的上级接访部门只做登记,不立案、不交办,进行疏导劝告返回;对越级到上级接访部门的上访人,经劝返无效,依法有权直接处理的部门要派人赶赴现场劝返,将上访人请回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明确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报市信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受理信访事项后要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90日。办理完毕后要填写《太原市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意见书》,经信访人签字后,归档备案。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接到《太原市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意见书》要签署意见,同意的视为终结;如不同意处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理由;上访人拒不签署意见的,受理单位或部门应在“上访人意见”一栏中注明。不同意处理意见上访人可持《处理意见书》在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二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在接到复议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办理情况告知上访人,复查处理意见做出后应填写《太原市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复议意见书》并同上访人见面或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九条 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复查的信访事项,由市、县(市、区)信访局统一复查,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条 如果信访人还不服处理结论,可持《复议意见书》到市委市政府组织的评议复核小组进行复议。评议复核小组由各界专家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组成,复核小组评议出结论后要填写《太原市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复核意见书》,有关领导签字后视为终结。本信访人的信访事项终结后,不得在太原市范围内继续反映,有关单位、部门也不宜受理。

第三十一条 凡是信访人申诉的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仲裁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处理,不作为信访复议的范围。对本级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决定、起诉等不服的到本级或上级检察机关申诉;对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不服的到本级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对纪检监察机关做出的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到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申诉。

第三十二条 凡是各级、各部门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山西省信访条例》、《山西省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负责制度实施细则》以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一系列表格,由太原市信访局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