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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时间:2024-04-01 浏览量: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娄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娄市监罚告〔2024〕11号


山西鑫兆隆能源有限公司等156家企业(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两年未按时年报且根据登记注册地无法取得联系,拟被吊销营业执照”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根据最新修改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要求,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内网系统查询,发现山西鑫兆隆能源有限公司等156家企业(详见附件)未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公示2021、2022年度的企业年报,且通过登记的注册地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属地乡镇出具的登记地址核查情况证明。

2.我局出具的2021、2022年度的企业年报未完成证明。

本局认为,你单位连续两年未按时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通过登记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可以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故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下处理: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企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税务登记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已终止经营的,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期届满仍未履行以上法定义务的,将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公告机关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闫晋华王望  联系电话:0351-5322315

联系地址:太原市娄烦县娄烦镇南大街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xls

 

 

                        娄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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