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烦县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为规范我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 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等政府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受理机构要公开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需填写《娄烦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娄烦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及时登记,进入依法依规办理程序。
不予受理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从申请受理开始,行政机关就要对办理申请工作过程的全部资料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必要时可对交流、咨询和答复等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相关音视频资料也要保存。申请办理结束后,要对相关工作资料按行政机关文档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三)受理的形式
1.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申请表》的。行政机关受理机构应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机构申请时间以收到信函、电子邮件的时间为准。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场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在所在办公地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单位委托的法律顾问指导下,首先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及申请的时间等。
(二)实质内容审查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首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娄烦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的,以提交新的申请时间,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征得相关行政机关的同意后,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才能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可以不作答复。
经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处理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作出答复。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附则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程。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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