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烦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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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2255510/2020-0045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开主体 |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首次公开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载体 | 来源 | 请选择 |
一、扶贫资产管理内容 (一)资产分类 扶贫资产主要分为四类:一是基础设施类,二是公共服务类,三是产业发展类,四是易地扶贫搬迁类。 (二)资产登记 各部门要按照扶贫资产台账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登记或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各乡(镇)要按照扶贫资产台账和《娄烦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娄发〔2018〕35号)有关要求进行扶贫资产的清产核资。 (三)资产确权 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资产一次确权到位。 (四)资产管理 扶贫项目建设结束验收合格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发挥效益到滚动发展等全过程进行资产管理。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内所有扶贫资产。 被确权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要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权到乡村两级的扶贫资产,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资产归属、使用、经营、维护、收益、处置等工作。探索乡镇成立扶贫资产管理机构或聘请第三方公司统筹管理的模式。 (五)资产管护 资产盘活: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 资产经营: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实行资本经营。鼓励村集体资产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进一步放活经营权。 资产调配:确权到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扶贫资产,所有权人应设定资产运行绩效目标,并按年度提交扶贫资产绩效自评报告。对口管理部门或上级部门可以对扶贫资产自评报告进行抽查和再评价。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会商有关部门分别根据乡(镇)或部门申请及扶贫资产绩效评价结果实施资产调配,确保扶贫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资产处置: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经“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等民主决策,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布,处置收入纳入村集体(或单位)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收归县级财政账户,按程序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收益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性质。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分配额按照政府投资折股量化后的比例8:2(村集体8、经营主体2),归属权为村集体的扶贫资产,村集体须与各经营主体明确股权并如期落实收益分配,每年收益比例一般不低于资产额度的5%(如政府投资100万元,按比例8:2的比例,村集体80万元*5%=4万元,相当于每年经营主体按不低于4万元向村集体分配),各乡镇可结合实际鼓励以土地流转、吸纳务工、收购、销售农户农产品等多种形式带动增收。政府全额投资和入股形式的按原有协议执行。 (六)资产监管 对扶贫资产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管,发现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等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扶贫资产管理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作为年度资金分配及常态化约谈的重要依据。 娄烦县扶贫办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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