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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人民政府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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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2255510/2016-00147 发文日期 2018-05-30
发布机构 娄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主题词 综合政务 体裁 其他

娄烦县人民政府工作守则

2016年5月30日娄烦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高效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准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守则。

第二章  县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按分工协助县长工作,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和县长委托的其他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六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长碰头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县长外出期间,委托一名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

第八条  县政府班子成员之间实行AB角工作制度。

县政府领导班子AB角工作制度,是指县政府各副县长之间确定互为“AB角”的双方,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均为“A”角,同时均为协作方的“B”角。当一方工作繁忙难以分身或公务外出不在县里时,由另一方协助或代理工作。

互为AB角的班子成员要加强交流、主动协调、捆绑合作、相互补位,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相互间的无缝对接,各项工作的有序有力推进。

第九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

第十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三章  政务会议

第十一条  县政府实行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碰头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党组成员出席。

县政府党组会议根据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决议和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县政府工作中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三)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

(四)传达重要文件,通报重要情况;

(五)研究需提交县委、县人大讨论决定的政府机构设置、编制的增减、人事任免及奖惩;

(六)党组书记决定需提交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娄烦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纪要》印发。

第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财政局局长、议题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重大事项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列席,议题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参会外,可根据需要安排一名分管负责人列席,其他单位一律不带随员。

县长外出或因特殊情况时可委托一名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和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县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报告。

(三)讨论通过县政府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分析全县经济形势。

(五)研究政府系统人事任免。

(六)讨论通过其他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娄烦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印发。

第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批准并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组成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出席,视会议内容,吸收政府直属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长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人大、政协及法院、检察院和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和通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四)讨论和通报重大改革和机构变动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娄烦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印发。

第十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涉及议题的部门负责人列席。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涉及某一方面、行业、系统的重要问题;

(三)需县政府审定的投资项目及资金安排;

(四)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县长确定的其他需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娄烦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

第十六条  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对口服务人员列席。原则上每周一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会议主要任务是:沟通思想,通报情况,交换意见,掌握全局,探讨解决重大问题的思路,并简要通报各副县长上周工作情况和安排本周主要工作。

第十七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按照分工根据需要召开,涉及议题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副县长分管工作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研究处理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娄烦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印发。

第十八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确定。县长办公会议、碰头会议、专题会议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确定。

会议议题中凡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主办或牵头部门在会前进行协调,协调后形成的意见应由主办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不一致的,报分管副县长协调或由分管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县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需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有明确具体的建议和上级有关政策依据,涉及法律法规的,要有具体条文解释。凡属副县长、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县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起草议题材料。议题材料要简明扼要,表述准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签批,加盖部门公章后,于会议召开前3天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九条  上会议题必须由议题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内容要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列席会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发言要紧扣主题,提出的意见要有针对性,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分钟。

第二十条  县政府会议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一般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的,经请示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委派部门副职列席;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列席人员可带随员参加会议。参加会议人员要遵守会场纪律,保守会议机密,不得泄露不能公开的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原则上当日完成。会议纪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报副县长、县长签发。主送列席单位,抄送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印制各类会议纪要,编号发放,做好登记;各单位要妥善保管、归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和借故不办。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工作中需县委、县政府共同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向县人大、县政协报告、通报的事项,必须先提交县政府研究后,再提报县委、县人大或通报县政协。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提前5天将会议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等)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县长逐级审批。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应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会议能合并召开的不单独召开;能在小范围内布置的工作不召开大型会议;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

第四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文处理应当遵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级来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机要室统一签收,登记编号,加《娄烦县人民政府公文批办单》,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阅批,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县长、副县长阅示。工作人员要按文件办理时限和领导批示及时转办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上级机关下发的涉密文件,要切实做好登记、传阅、保管工作。复印、查阅涉密文件时,应根据涉密等级分别向分管领导和保密机关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复印、查阅。复印件保密等同原件。

第三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批复或审阅的请示、报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办理。

第三十一条  报送县政府的请示,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报送请示、报告事项,必须根据行文规则,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送,严禁越级请示和多头报送。需上报县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先提交县政府研究后方可行文上报。

第三十三条  向县政府请示事项与报告工作要分开,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三十四条  请示报告事项,凡属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或部门之间经过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县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经审核接收的请示报告,一般当天接收当天呈报。急件随接随办。

第三十六条  需转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请示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在经相关领导批示后一般在半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各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时,要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办公室做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应先提出申请,并附拟发稿,上报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按程序审核办理。

第三十八条  拟发文稿由主办单位代拟,文稿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主办单位应事先与涉及部门协商会签;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应经县政府会议讨论通过;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文稿,应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第三十九条  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核稿,分管副县长审阅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由分管副主任核稿,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十条  已签发的文稿,县政府办公室再次校对审核无误后,编写文号、排版印发,同时留存电子版。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按相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合作协议、框架协议、合同或出具的承诺书,应由相关部门代拟文本,送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法律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核把关,按程序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办理。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各级领导审批公文要及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利用政府计算机通信专网传输的政府电子公文,包括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等,或通过政务短信平台发送的工作要求、会议通知等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和事务中的法治保障作用,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严格按照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六步走”程序执行。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建立政府系统领导学法制度。主要采取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业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讲解的方式进行,同时根据需要,适时举办各类法制专题讲座,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原则上每月一次。

县政府系统领导集体学法的对象为政府班子成员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县政府系统领导集体学法坚持与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相结合,与政府工作职责相结合,与研究解决重大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主要内容包括宪法、依法治国方略、依法行政基本理论及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政策等。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政务信息

第四十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县政府及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五十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等问题,全面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方法、新经验。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分管负责人,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及时向县政府报送信息,对县政府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报送。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信息技术中心主管全县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并负责对全县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考核。县人民政府网站是县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网站,应及时对外发布政务信息。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政务公开,建立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全面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章  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领导带班制、双人值班制、首办负责制、督查通报制、记录归档制等工作制度,保障通讯畅通无阻,确保值班值守工作高效规范运转。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政府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求,强化首报意识,坚持即发即报、边核边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30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时间紧迫、情况不明的,可按照“先报事、后报情”的原则,先电话报告有关信息,再随后上报详细书面材料。县政府力争事发后3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1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杜绝突发事件迟报瞒报现象发生。

在初报的基础上,要及时、准确、全面的续报处置进展情况。情况特殊的,可根据需要实行一日数报或定期连续报告。对领导有批示、指示的,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

第九章  督查督办

第五十九条  对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或根据领导授权,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力量开展督办。督办的主要范围是:

(一)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人大要求县政府执行和落实的事项;

(二)县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县政府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县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碰头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

(三)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下发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县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

(五)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

(六)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六十条  凡列入督办的事项,县政府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七个工作步骤。

第六十一条  根据督办事项的重要程度和领导批示要求,采取定期督办、专项督办、联合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进行。

第六十二条  对督办事项,承办单位要根据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及时组织传达和部署,并落实到责任人。对需多个单位会同办理的事项,牵头单位要主动与参加单位协商办理,参加单位要积极协助牵头单位办理,不得相互推诿。

第六十三条  督办事项有明确办结时限的,承办单位要按时办结,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无明确办理时限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未能按规定时限办结的要及时做出书面情况说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结时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书面报告办理结果须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县政府办公室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督办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凡县政府列入督办的事项,要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

第六十六条  对交办事项抓得不紧,工作不力,敷衍应付,没有按规定时限、质量完成督办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按有关程序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请销假制度

第六十七条  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因公因私外出要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事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填写《领导干部请假休假报批卡》,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送县政府办公室备案。事后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第六十八条  副县长请销假,经县长同意后,报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请销假,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副职请销假,2天以内(含2天)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副县长批准;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请销假,按所在单位的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六十九条  请假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如去往无法联系到的区域,要提前告知。

第七十条  请假期满,仍需继续请假的,要及时履行续假手续。

第十一章  民主监督

第七十一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民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

第七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四讲四有”,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严格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严格执行接待工作有关规定,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减轻基层负担。

第七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十三章    

第七十八条  县政府各直属部门和派出机构参照此守则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守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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